采购目录明细 | 单价限价(最高) | 数量 | 总限价(最高) | 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85,000 元 | 1 项 | 85,000 元 | ||||
采购目录明细 | 单价限价(最高) | 数量 | 总限价(最高)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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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5,000 元 | 1 项 | 85,000 元 | ||||
根据采购人工作推进计划适时交付初期成果(即初稿)、正式成果(即盖章正式稿)。价值咨询报告最终成果体现为1套中文工作成果,包括1份盖章的A4幅面彩色打印装订本、1份盖章的PDF格式的电子版。
(一)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方式,总价最高限价为8.5万元(含税包干),超过本限价按无效响应处理;
(二)报价包含了服务的所有费用(包含但不限于工资、劳保、医疗、福利、津贴、保险、差旅费、资料费,咨询机构的管理费、税金、利润以及交通工具费等所有费用)。因报价估计不足或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漏报、少报,一律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,采购人均不承担价差补偿。
第一期:提交价值咨询报告初期成果,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,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%;
第二期:提交价值咨询报告正式成果,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,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%;
以上款项在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。
(一)质疑
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,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。
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
1.质疑时限、内容
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
1.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,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1.2.1供应商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;
1.2.2质疑项目的名称、采购编号;
1.2.3具体、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;
1.2.4事实依据;
1.2.5必要的法律依据;
1.2.6提出质疑的日期;
1.2.7营业执照(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,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)复印件;
1.2.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(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);
1.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,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;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,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,并加盖公章。
2.质疑答复
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。
(二)投诉
1.供应商对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,或者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,可以在答复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向璧山国资中心提起投诉。
2.在确定受理投诉后,璧山国资中心7个工作日内(需要检验、检测、鉴定、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)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