项目总预算:173,595.14 元
项目类型:工程类
价格类型:总价
包 1(标的物种数:1)
保证金金额:3,000 元最大成交供应商数量:1家采购目录明细 | 单价限价(最高) | 数量 | 总限价(最高)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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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73,595.14 元 | 1 项目 | 173,595.14 元 | ||||
采购目录明细 | 单价限价(最高) | 数量 | 总限价(最高)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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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73,595.14 元 | 1 项目 | 173,595.14 元 | ||||
(一)实施期限: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,完成本项目采购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。
(二)实施地点:重庆市大足区。
(三)验收方式:项目完工后,由施工单位先行自检,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。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成立验收小组,依据设计图纸(若有)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、施工合同及施工规范等开展现场验收。验收小组通过现场测量、实地观察、抽样检测等方式,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细致检查。若验收发现问题,施工单位须立即完成整改,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,直至符合验收标准,由双方签字确认验收结果。所有验收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。
详见采购文件。
本工程采用按工程进度款支付,支付的金额为发包人审定的当月(期)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%;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85%;完成结算终审后(如需相关行政单位审定,结算金额按相关行政单位审定为准),且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%;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支付剩余工程款。
注: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支付款项前,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1、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、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、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,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。
2、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,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(采购代理机构)提出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。
3、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,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。
4、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、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,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。情节严重者,直接列入“违法失信行为名单”公开曝光。